对刑事案,法官定罪量刑,生杀予夺;对民事案,法官明断是非,定争止分。理论上讲,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一切问题最终都应由法院来画上终止符。
然而在广东省恩平市的郑深案中,人民法院显得弱势、尴尬,沦为公安机关的附庸。不但本地法院,甚至外地法院、省级法院,对当地的公安机关都束手无策。恩平郑深案是中国司法状况的一个缩影,如何提振司法权威,这是一个良好的反面范本。
三级法院民事执行被恩平市公安刑事消解
郑深因欠下巨额贷款,远遁海外躲债,但私下还留下四块土地。在土地面临法院强制执行时,他绝地反击,以伪证向公安局报案称他被申请执行人诈骗50亩土地200万元补偿款。公安机关介入后,此案迅速发生惊天逆转,法院的执行被阻滞至今,郑琛欠债千万丝毫无损,而申请执行人则已身陷囹圄。
郑深原藉广东恩平,1993年任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1996年12月,郑深以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下称东华公司)的名义向建行恩平支行借款390万元,因其资金大部份用于炒作土地而成烂帐死帐,其中属东华公司名下的有36.8亩和50亩,登记在郑深个人名下的也有两块共84亩。
1998年,恩平发生金融风险事件被清算追查,郑深故意隐瞒了上述四块土地逃到国外躲债,逃过了省市工作组的清算。2001年10月,建行江门分行代管了恩平支行的业务,曾依法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追缴东华公司欠款案,经审理后依法作出(2001)187号民事判决,认定东华公司欠建行390万元本金及利息共620多万元。此时由于郑深远遁国外,执行无法进行。
2004年,建行将东华公司债权列为不良资产剥离给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分公司,2006年,信达公司无奈将上述债权贱卖给广东佳兴投资有限公司,造成国有资产流失高达930多万元。
2007年3月26日,黄福林等四人(下称申请执行人)共同出资以李健达的个人名义收购了建行恩平市东华公司时值900多万元的不良资产债权。其后发现郑深外逃时隐瞒留下的36.8亩和50亩闲置土地权益与所收购东华公司的债权相关,即向恩平市法院起诉东华公司追收欠债,查封了上述两块土地,郑深名下的84亩土地亦因其连带责任被法院查封。此民事官司从恩平法院打到江门市中级法院和广东省高级法院,几上几下,历时九年,三级法院均认定郑深应当归还东华公司的巨额欠款。
然而,郑深不甘心其败诉,2011年9月,他虚构事实,反称申请执行人“诈骗其50亩土地200万元补偿款”为由向恩平市公安机关举报。一宗处处胜诉、正在生效执行中的民事官司由此发生了戏剧性大逆转。
2011年12月1日深夜,公安机关突然将黄福林等人拘捕,2012年6月7日,恩平市公安局以“涉嫌诈骗罪,伪造公司、企业印章罪,妨害作证罪”将此案移送恩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其后,4名申请执行人均被一审和二审判处刑罚。目前,该案已进入广东省高级法院立案审监程序(案号(2014)粤高法刑申字第260号),多位法律专家都认为这是一宗彻头彻尾的冤案。
公安机关一介入,民事即变刑事,针对郑深900多万元的民事执行案件,就此被无限期地搁置了下来,恩平市人民法院、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大量判决、裁定全都成了空文。
异地法院建议刑事立案,当地公安不予理睬
郑深明明有四块土地可供执行,但是他长期拖延、逃避,无疑涉嫌犯罪。当异地法院发现该问题,发出司法建议后,公安局驳回建议,不予理睬,而法院也无可奈何。
2013年初,李健达等人在大牢内再次以“侵权和不当得利”为由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郑深。鹤山市人民法院受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审理此案,作出(2013)江鹤法民一初字第504号民事裁定书,明确“郑深涉嫌职务侵占罪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并向恩平市公安局发出江鹤法(2014)1号司法建议书,认为“郑深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东华公司所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而且其对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已生效的(2001)江中法经初字第187号民事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涉嫌犯罪,应将本案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为此,特建议贵局对郑深涉嫌犯罪的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充分认定了郑深的犯罪事实。
恩平市公安局在收到鹤山市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后,于2014年5月20日复函回复鹤山市人民法院称:“经侦查,在恩平原建行清算过程中,建行工作人员对所有不良债务曾逐一进行了清理,其中包括郑深该笔债务。2000年郑深曾委托其父以38亩土地的国土证抵顶给银行作为债务清偿,并得到银行清算人员的认可,所有证据及材料均已附上述案卷(即黄福林等人刑事案卷)。本局认为:从立案的条件及犯罪构成要件方面分析,郑深涉嫌犯罪的主观方面证据不足,故无法对其进行立案查处。”郑深再次逃过一劫。
事实上,恩平公安局的说法毫无事实依据。2012年5月16日,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江中法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早已对此作出裁定:“经查明,郑深承认上述土地(即36.8亩)使用权属于被执行人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的财产,而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事实上又将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汉大发展有限公司,并由郑深授权郑权收取了土地转让款项。由于郑深主张其将土地转让款全部用于偿还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债务,郑深理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郑深在期限内无法提供证据予证明,我院可认定郑深在期限内无偿接受了被执行人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24545.6平方米(36.8亩)土地的利益。郑深的行为损害了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及其债权人(申请执行人)的利益,致使恩平市东华燃料公司无遗留财产清偿本案债务”。
2012年10月2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粤高法民执复字第22号执行裁定书对原审法院(2011)江中法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予确认,并认定“郑深主张已将恩国有东安字第069972/001990号土地(即38亩)给予建行恩平支行用于抵偿东华公司欠建行恩平支行的39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问题及郑深接受东华公司卖地款是用于清偿东华公司的其他债务的问题,因无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认定“被执行人东华公司是集体企业,其注册资金来源于东成镇政府、镇总公司的划拨,郑深是东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非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亦非‘投资者’或‘出资人’。郑深无偿接受东华公司的财产所产生的相应民事责任应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郑深在“异议”和“复议”中的无理诉求都被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一驳回,这充分证明了恩平市公安局不予立案的理由站不住脚。
申请执行人不服恩平市公安局对郑深的处理,2014年5月上旬分别向恩平市公安局和江门市公安局提出书面询问函和复议申请书,并向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要求督办,但公安机关未做任何答复。
法院遭打击报复,人人自危
在郑深案的处理过程中,法院不但成为公安机关的附庸,还遭到政法委的有意打击,完全丧失了司法独立性。
郑深案发生在广东“三打两建”运动高潮期间,身为恩平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的郑某某,明明知道郑深贼喊捉贼法网难逃,竞然长期为其充当保护伞,千方百计插手公安司法干扰办案。他们打着“三打两建”的旗号对申请执行人从严从重从快大打出手,把这宗仍在执行中的普通民事案件无限上纲上线论为轰动全省的刑事大案。郑深不但逃出生天,反而摇身一变成了“三打”的英雄。
在侦查期间,郑某某亲自指挥督办公安侦查,当众大骂法官,刻意将恩平市法院沦为“三打两建”的突破口,企图以此扩大战果加祸申请执行人。恩平法院深陷“文革”火海,人人挨整,个个自危,成了重灾区,与民事案有关连的十多位法官和五位申请执行人都成了“三打两建”的替罪羊。
从2011年11月下旬公安介入此案开始,恩平市市委副书记、政法委书记郑某某就亲自挂帅督办此案,千方百计为抢夺申请执行人的财产将其致于死地,明目张胆为老赖充当保护伞,郑深有持无恐不但逃避了法律制裁,反而将其对手打进大牢。
郑某某书记明知法院认定郑深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和职务侵占犯罪,明知法院己向公安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对郑深立案查处,却指使部下兴师动众前往鹤山市人民法院威胁法官,公然插手干扰异地司法办案。
2011年下半年,郑深网罗黑恶势力冲击法院、大闹政府有关部门,故意与执勤干警公开对抗,制造冲突扩大事态,同时利用媒体大量刊登虚假新闻,四处上访大造声势,诬告陷害法官和申请执行人,弄得满城风雨。据内部人士透露,为防止乱局不断升级,当时公安局曾决定对郑深立案查处。郑深闻风而动,迅速通过一红顶港商为掮客找政法委书记郑某某“救人”。坊间热传为板转此案郑深曾向郑某某一人一次过行贿就高达600万元现金。“有钱能使鬼推磨”。此举果然令案情发生了惊天大逆转,此后郑深天天进出政法委,成了郑某某书记办公室的座上客,更加目中无人,横行霸道。
2011年11月下旬,郑深曾多次参予郑某某研究抓捕申请执行人的方案,12月1日深夜,郑深尊郑某某之命指使多名有黑恶背景的帮凶混入警队的搜捕行动,将黄福林、李锡暖、李健达三人铐上手铐强行带走,并迅速以“涉嫌诈骗郑深200万元土地补偿款”为名将他们立案羁押,在未取得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即以重案犯将三人押往开平市看守所羁押,数日后更是以特大案犯将黄福林押往江门市看守所羁押,其后又将侯春幸和吴添华拘捕。富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五人无一人幸免,公司的文档资料也随之被搜索一空。郑深欣喜若狂,私下请客庆功。
侦查期间,郑某还指使郑深花大钱打发了十多名办案人员赴风景区旅游度假以稳定“军心”,严重违反政纪法纪。此外,郑深还涉嫌串通记者虚构使用有偿新闻在报刊、互联网、电视台、电台等媒体大量传播,组织黑恶势力扩大事态,恶毒攻击申请执行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当地政府和公安司法部门办案造成了巨大的压力和严重干扰。
本案是由同一宗经济纠分所引起,债权人以民事诉讼维权追债处处胜诉,而欠债赖帐人却虚构事实,反而以诈骗将债权人以刑事向公安机关举报,一宗正在进行中的执行因为公安的介入而被迫中断。一个县级公安机关竞然如此轻而易举地推反了省、市、县三级人民法院历时九年的多宗生效民事判决和裁定,将债权人置于死地。而法院在刑事审判中竞然也罔顾民事裁判的事实,依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草率定案,造成一错再错
郑深案是关注中国司法独立的一个典型范本。在本案中,省高级法院、中级法院、基层法院、异地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面对一个县级的政法机关却全部成为空文,表现得如此弱小无助、任人宰割。法院作为社会正义的源头,如果不能树立高度的权威,中国的法制建设将成为空谈。(文/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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