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从根本上杜绝“穷庙富方丈”现象,不仅有损上市公司信誉,而且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随着上市公司2022年年报披露结束,高管薪酬问题再次引发公众关注。其中,某公司董事长去年薪酬为4235.61万元,年度涨薪2854.12万元,而该公司去年归母净利润仅为7165.3万元。也就是说,该董事长的薪酬超过公司净利润的一半。
此外,还有一些奇怪的操作:有的公司业绩下滑,高管薪酬水平却提高了;有的公司全年净利润还不及董监高薪资的总额;有的公司出现亏损,高管却继续享受巨额薪酬;有的公司高管在上市公司不取分文,但在上市公司的关联公司领取薪酬,或持有大笔股权,通过间接分红获得超额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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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上市公司高管薪酬水平应该由谁说了算?怎样的薪酬体系才更合理?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同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薪酬与公司绩效、个人业绩相联系的机制,以吸引人才,保持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的稳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专门委员会更像“花瓶”,受多方面制约,难以出具什么独立意见。不但鲜有公司董事会对高管薪酬制度提出异议,能主动邀请中介机构为高管薪酬提供专业意见的更是罕见。这一情况在家族性上市公司尤为突出。
在笔者看来,上市公司高管薪酬体系应当受到监督,应以长期激励为导向,体现有奖有惩的原则。否则,受损失的是其他股东,包括中小投资者。
一则,薪酬与业绩应适度挂钩。可以将公司业绩变动幅度与高管薪酬变化比例挂钩,即大幅改善公司业绩后高管层可以相应涨薪。而业绩下滑的公司,应适当下调高管薪酬,保持优胜劣汰机制,以此起到激励作用。
二则,完善长期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丰富薪酬体系,形成“工资+年终奖+股权激励或分红计划+员工福利”的多元化薪酬制度,并通过延长薪酬合同中股票期权的行权期,确保高管的个人利益和公司的长期发展相互绑定;另一方面,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薪酬制定机关的独立性,考核委员会须有第三方平台机构/独立董事参与,以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
三则,对高管薪酬的制定、调整等内容充分披露。关于高管薪酬报告,在经董事会决议后,应在股东大会上予以充分披露。所有股东均有质询权和建议权。
上市公司业绩波动与众多因素相关,包括行业周期、宏观经济、公司经营、突发事件等,但无论如何,都与高管的日常经营管理有关。如果不从根本上杜绝“穷庙富方丈”现象,不仅有损上市公司信誉,而且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损害资本市场健康生态。
(文章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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