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让自己的限售股解禁后能获得好的回报,上市公司董事长雇人拉抬自家的股票价格,然后高位出货。
最近,中国证监会网站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引发市场关注。时为新美星董事长何德平和其配偶黄秀芳提供资金,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 维持、抬高公司股价,以便后续自己减持获利。蒋维跟毛明土、李传武合谋,控制35个证券账户,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公司股价,合计盈利4783.56万元。
最终,证监会对此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罚没合计9567.12万元;还对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我们一起来看看,究竟是怎么回事。
董事长雇人拉抬自家股票
多人合谋操纵股价
根据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的信息,新美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何德平和他的妻子黄秀芳当时向时任独墅湖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董事长蒋维,提供保证金约3200万元,这些钱部分来自他们所掌控的上海海得泽广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简称海得泽广)减持“新美星”所得。
他们提供资金的目的是,委托蒋维对“新美星”进行“市值管理”,维持、抬高“新美星”股价,以便何德平所持“新美星”限售股于2019年4月26日解禁后能够获得好的回报。
蒋维在收到保证金后,即开始利用控制的证券账户并联合其他市场资金在二级市场买入并交易“新美星”,且在后续操作中向黄秀芳反馈其操作情况。
据了解,这场操纵股价,蒋维还找了两个帮手共同合谋。他经人介绍认识并联合毛明土、李传武共同操纵“新美星”;毛明土、李传武控制各自筹得的证券账户、资金开始与蒋维共同交易“新美星”;在此期间,主要由蒋维与毛明土联系,传递、沟通各自操盘情况,以利于两方交易决策,更好地共同抬高“新美星”股价。
根据监管披露的信息,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俞某华”等35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交易“新美星”。
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新美星”股价上涨33.11%,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6.09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5.95个百分点。账户组累计买入4583.44万股,买入成交金额5.82亿元,对应卖出4669.04万股,卖出成交金额6.30亿元。
经测算,在此期间,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合谋,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影响股票交易价格,盈利4783.56万元。
操纵35个账户拉抬股价、集中出货
违法获利近4800万元
我们具体来看看,蒋维联合毛明土、李传武,控制35个证券账户(简称账户组),是怎么拉高“新美星”股价,然后出货,违法获利的。
总体来看,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6月26日,账户组连续集中交易“新美星”,申买量占市场申买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9天,峰值达到42.61%;申卖量占市场申卖量比例超20%的交易日有11天,峰值达到37.66%。账户组持股总数占总股本比例自2019年3月5日开始超过5%,持续至2019年4月8日,2019年3月29日持流通股达到峰值,占流通股本的比例24.74%,持股占总股本的比例8.13%。账户组具备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
具体来说,第一阶段,2018年9月26日开始,账户组持续大量买入“新美星”,当日申买排名第一,竞价买入成交排名第一,至2019年2月28日期末持股量为期初持股量38.71倍,持股量显著增加。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12.57%,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3.33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882003.WI,下同)5.53个百分点。
第二阶段,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4月3日,账户组集中拉抬“新美星”,期末持股量较期初增加124.23%,持股量涨幅较大。
其中,账户组有两段典型的拉抬期间:2019年3月1日至3月6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729,1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68.11%,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3,555,81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78%;2019年3月18日至3月22日,以不低于卖一价或市价申买2,950,300股,占账户组同期申买量41.33%,对应成交股数(不含对倒)为2,803,66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22.20%。2019年3月1日至4月3日期间,“新美星”股价累计上涨36.4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21.32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22.28个百分点。
第三阶段,2019年4月4日至6月26日,账户组集中卖出“新美星”。在此期间,“新美星”股价下跌13.36%,偏离同期创业板综指1.55个百分点,偏离同期行业指数1.03个百分点。
此外,操纵期间,涉案账户组还多次实施盘中拉抬和对倒,并反向卖出获利的行为。经测算,扣除佣金和相关税费,账户组盈利4783.56万元。
辩称是委托理财、而非操纵股价
证监会不予采纳,罚没近亿元
关于操纵股价,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多点申诉意见,请求不予处罚:
第一,没有操纵动机。
第二,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蒋维受何德平或黄秀芳委托,联合他人操纵股价,一是“市值管理”不等同于“操纵证券市场”;二是黄秀芳与蒋维系委托理财关系,而非操纵股价;三是蒋维没有将其与毛明土、李传武等人讨论交易新美星的情况告知黄秀芳或何德平,涉案股东名册并非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蒋维也没有向黄秀芳反馈过股东名册;四是蒋维没有与毛明土、李传武就各自账户交易新美星的盈亏分配进行约定;五是蒋维账户组利益与何德平、黄秀芳利益并不一致,何德平、黄秀芳不能控制蒋维账户组,蒋维获得黄秀芳资金后部分用于偿还债务,部分用于非法活动,属于欺诈或诈骗。
第三,黄秀芳不应对毛明土账户组、李传武账户组交易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部分账户不受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控制。
第五,不认可黄秀芳2020年11月25日询问笔录的合法性及真实性。
第六,何德平对黄秀芳向蒋维提供款项不知情、未参与,且何德平与黄秀芳系独立法律主体,即便夫妻或一致行动人中一方存在不当行为,不应推定或认定另一方承担责任。
另外,蒋维、毛明土、李传武,及他们的代理人也就是否合谋、部分账户的控制关系、委托理财关系等提出了申诉意见。
对此,证监会回应,经复核,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陈述意见不予采纳。
证监会表示,本案为多个主体参与、多个环节实施、环环相扣、锁链式的上下游衔接、合作,共同完成的操纵行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何德平、黄秀芳向蒋维提供资金作为保证金,委托其通过二级市场交易影响新美星股价,蒋维会向黄秀芳反馈交易情况;何德平知悉并参与了本案行为;上述行为的实质是操纵股价,并非合法理财。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有共同影响“新美星”股价的意图和目标,共同商议、谋划操盘、拉抬股价,并且采取了联合影响股价的行动,属于共同操纵行为。
关于违法期间和责任承担,证监会表示,由于2018年9月26日至2019年2月14日期间蒋维控制的账户交易“新美星”客观上为后续的合谋操纵起到一定程度锁仓的作用,并且根据蒋维笔录,毛明土知道蒋维和上市公司的合作,知道蒋维已经有一定底仓,才愿意买入“新美星”,因此毛明土和李传武的违法期间与蒋维、黄秀芳、何德平一致。在此基础上,在认定及处罚时将合谋各方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别对待各方账户组。
证监会认为,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根据2005年《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就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对何德平、黄秀芳、蒋维、毛明土、李传武没收违法所得4783.56万元,并处以4783.56万元罚款,其中,对何德平、黄秀芳罚款2391.78万元,对蒋维罚款1195.89万元,对毛明土、李传武分别罚款597.94万元。
董事长信息披露违法
被予以警告并罚款
另外,关于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的相关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披露,在新美星2016年4月上市前,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夫妇持有公司80万股股份,占新美星上市时总股本的1%。上市后,该部分股票继续由海得泽广代持,海得泽广自2017年12月19日开始减持“新美星”股票,至2018年12月27日减持完毕。
关于何德平信息披露违法,何德平、黄秀芳及其代理人提出:第一,海得泽广与何德平、黄秀芳二人不存在代持,涉案股份系海得泽广为兰某代持,股份减持决策由海得泽广和兰某作出,海得泽广将减持所得汇入黄秀芳指定账户的原因系兰某向黄秀芳归还借款本息。第二,涉案股份仅为1%,不具有重大性,不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情节轻微。第三,即便认定代持成立,何德平对借款、还款等事项,不参与、不知情,没有主观过错,不应受到处罚。综上,请求不予处罚。
对此,证监会回应,根据黄秀芳、兰某等询问笔录、海得泽广交易流水、资金流水及相关银行账户流水,结合何德平、黄秀芳的配偶关系,代持资金和减持所得系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定海得泽广代何德平、黄秀芳持有新美星股票。当事人所提相关理由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证监会表示,何德平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如实告知上市公司上述持股情况,导致新美星在相关公告中均未披露相关情况,导致新美星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何德平的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
根据2005年《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决定:就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何德平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文章来源: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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