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现在乡村的“小官大贪”现象,击中村级治理中的法治软肋。当务之急,是完善村民监督权利的法律条款,通过依法监督,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来瓦解“当官就为捞”的腐败文化。(10月29日,人民网)
村(社区)干部连“天”接“地”,党和政府一系列扶贫帮困、强民富民举措,最终都需要由他们去落实,官职虽小,但责任重大。他们是贯彻落实党的惠民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基层的稳定和发展。长期以来,广大村(社区)干部任劳任怨、无私奉献,带领群众脱贫致富奔小康,做了大量实事好事苦事。
但少数人忘记了共产党员职责,不仅不执行上级政策,反而搞“上有对策,下有政策”,见缝就钻、见利就上,强取豪夺、中饱私囊,骗取、截留、私分国家补贴和集体资金,甚至侵占群众的扶贫款、养老金、低保金,直接损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村(社区)干部与群众面对面、朝夕相处,他们作风只有更具体踏实,才能立信于社会、取信于群众;若他们作风不正、行为失范,群众的日子就不好过,党在村(社区)的执政基础就会大大削弱,危害很大,影响恶劣,我们决不能让“离群众最近的人”危害群众。
依法治国的艰巨任务之一,是依法治村,特别是村级反腐的制度化。当务之急,是完善村民监督权利的法律条款,要加强对村(社区)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筑牢服务群众、廉洁履职的思想基础,增强法制观念;要围绕党的村(社区)政策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涉及民生违纪违法案件;要建立健全村(居)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大力推进村(居)务公开,切实维护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规范和制约村(社区)干部行为,如果村级治理实现法治化,村民权利足可以将村官权力关进笼子,那么,“当官就为捞”就会变成“通往牢狱”的另类解释。(文/侯耀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