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新浪网》,10月29日)
滋生腐败的土壤是监督乏力的经济和社会。中国反腐面对的现实是,一方面经济、社会发展迅速;另一方面社会法制不健全,公民社会的培育程度低,以至于监督缺位。“不良风气积习甚深,可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改起来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因此要明白做到标本兼治必将经历一段很长的时间。
在前期的反腐败工作中,多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的工作思想和对策为主。十八大后进行了转型,就改革中共党的纪检体制,强化对权力的监督,推进制度反腐等,明确了路线图,奠定了总基调,采取了由外及内、由表及里的反腐方式。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正当性。在法治轨道上的制度化反腐,要求反腐败严格遵守法律的有关规定,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保护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也维护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稳定性。无论反腐败的形势多么严峻,反腐败的需要多么迫切,运动式反腐败都是大忌。在法治轨道上的反腐败就是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政策反腐败的随意性,以法律的稳定性,克服因人们注意力的转移而导致的反腐败的弹性。
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保证反腐败的持续性。一个是要经常抓,一个是要长期抓。这里讲的就是反腐败的持续性。只有让反腐败进入法治化轨道,才能保证反腐败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才能保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做到真正预防腐败。好的制度可以让坏人变好,坏的制度可以让好人变坏。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惩罚犯罪,更在于预防犯罪,健全完善法律制度可以让官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愿腐。(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