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理来说,一个人的道德品质若出现了问题,在私德上要受到限制,在公德自然也应受到约束。如一个医生,若是职业道德出现了问题,就可能作奸犯科,不但不能“仁心仁术”,反倒会因私利而损坏患者利益,甚至造成医疗风险,这样的人自然应当被清理出医疗队伍;于法来说,如一个公务员因为生活作风,或者工作态度出现了问题,导致了一定的社会影响,要么自行辞职,要么被开除,已经成为一种常态。但事实是,国内虽然对此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要求,但在实际过程中并没有把职业道德与公务员岗位和职级真正挂起钩来。在众多中国百姓眼中“一些官员在任时,虽然道德已经极为败坏,民间意见很大,但结果却是‘越腐越升’和‘带病提拔’,尽管民间口碑很差,社会舆论不好,却丝豪不影响其仕途与升迁,更别说取消录用了”,这就是大多数公众对于落马公职人员的直观总结。
对于北京市出台的首个公务员职业道德准则,一方面对职业道德进行了细化,另一方面对“缺德取消录用”的法律原则进行了强调,具有制度补充的作用,在制度建设本身上具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如果连刚性的法律原则和基本的权力伦理都无以落实,公务员职业道德准则得到解决,公务员职业道德水平得到提升又从何谈起。因此,出台公务员道德准则的问题不在于制度上的叠加,对公务员的考核和管理也不能热衷于“出文件”,关键是在于要让制度设计得到落实。要做到制度出台后得到真正的落实,就需要“政务公开、阳光执政”,对公务员职业道德评价须尊重和引入民意,让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让社会公众有机会参与,才能实现权力和权利的对接,公务员职业道德里才有更多的民众利益,才能让“公务员违反职业道德可取消录用”成为事实,而不是空头口号,才能做到真正的权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文/党居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