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铁道部运输局局长张曙光的情妇罗菲被二中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5年,宣判后罗菲即由取保候审转为收监。去年11月7日,罗菲因涉嫌掩饰、隐瞒张曙光受贿犯罪所得共计198万余元受审,罗菲当庭认罪。目前,罗菲还未提出上诉。(12月2日,法制晚报)
张曙光情妇罗菲被判受贿罪,引起人们议论纷纷,为之惋惜者有之,痛骂贪官者有之,兴高采烈者有之。有一种议论则认为,这对于惩治和预防腐败,具有明显的警示意义。以为贪官情妇被判刑会更好地遏制腐败,会产生警示意义,我们还需理性看待。
首先,贪官情妇被判刑,警示的对象是情妇而不是贪官。你总不能说,贪官情妇被判刑警示了贪官,这里没有逻辑关系,只能说警示情妇们:看,你利用贪官的权力受贿,也同样被判刑的。这样一来,天下的贪官情妇再也不敢向贪官索要金钱、汽车、别墅了?不是的,既然当了贪官情妇,又不能修成正果,不就是图的“以色谋权,以权换利”?这种“一锤子买卖”,当然能捞多少算多少,该向贪官索要的,今后还会索要。
其次,贪官情妇被判刑成新闻,说明这种事情只是小概率事件。落马贪官大多都有情妇,而被判刑的情妇很少见,这就是说大多数情妇还是比较安全的。
再次,贪官情妇被判刑如果具有警示意义,这就犯了逻辑倒置的错误。如果有人对于贪官情妇被判刑欢欣鼓舞,以为这能平复自己心中的怒气,因为他们心里或多或少还认为“贪官被情妇拖下水”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伪命题,我们可以说没有了这些情妇,贪官就不会腐败了吗?细数大多数贪官的腐败历程,他们还是先腐败才有了情妇,而不是因情妇才腐败。
和贪官一起受贿的情妇被判刑,能不能有利于遏制腐败?恐怕也不能。因为惩治情妇和打击腐败完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牵强附会的将此二者联系在一起。虽然情妇受到惩处是罪有应得,但惩处情妇不是打击腐败的治本之策,腐败的主要源头还是权力的滥用。反腐还是要对付贪官,而不是对付情妇,这是首先必须明确的一个基本价值判断。(文/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