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学会不服民政部“警告”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诉讼一案,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二法庭二审开庭。民政部政策法规司司长许立群出庭应诉。尽管这在司法实践中不乏先例,但在迈向法治中国的今天,其中的法治意蕴仍然值得关注。(人民网12月2日)
反腐败要靠法制。这里的“法制”,不仅包括构成整个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个法律部门在内的静态意义上的法律制度,而且指立法、执法、司法、法制监督、法制教育等整个活动过程,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16字方针。反腐败要靠制度、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
持续两年的“反腐风暴”成绩卓著,出台“八项规定”、反对“四风”、加强中央巡视组巡视……十八大以来,中央始终以“零容忍”的态度惩治腐败,一大批腐败分子被清除出党员干部队伍,并受到党纪国法的惩罚。但当前,党纪与国法、行政规定与法律条文之间还存在一些缝隙,对一些贪腐行为法律的刚性约束还不够硬实。
中央领导对反腐败形势做出“极为严峻复杂”的研判,这在过去是没有的。腐败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的事业造成严重伤害,甚至亡党亡国。当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极为严峻复杂。
自党的十五大首次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反腐倡廉方略转向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制度建设。党的十八大特别强调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健全反腐败法律制度,更加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
要根据我国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以及反腐倡廉建设的现实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廉政法制建设的总体规划,进一步完善监督制约类法制、违纪惩戒法制、纪检监察工作程序类法制,形成一个类别较为完备、功能较为全面的廉政法律体系。
要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易腐、不想腐”反腐败的格局,必须加强制度建设,建立有限政府,用权利制约权力——这些也都是政治体制改革的内容。
作者:章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