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副处级以上“裸官”清理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加强“裸官”管理监督,体现了中央从严治党、从严治吏的坚强决心。下一步,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将按照中央要求,对“裸官”任职岗位进行常态化管理,实行正常报告调整制度。(12月17日,人民网-人民日报)
2014年2月,经党中央同意,中组部印发《配偶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按照《办法》规定,所谓“裸官”,就是指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移居国(境)外”,是指获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
“裸官”现象的出现,原因是复杂的,社会对此反映比较强烈。“裸官”并不都是贪官。但从近些年查办的一些腐败案件看,确有一些腐败分子本身就是“裸官”。他们第一步先是通过各种渠道把配偶、子女移居到国(境)外,自己在国内“裸身做官”,搞贪污腐败,伺机向国(境)外转移赃款,一有风吹草动就择机潜逃。比如,广东省查处的广州市原副市长、增城市委原书记曹鉴燎案,东莞市委原副秘书长吴湛辉案,就是典型的“裸官”腐败案。
阳光是监管“裸官”的最好措施。公职人员作为公权力行使的代理人,其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应该向公众公开,而不仅仅是对上级部门公开。应当建立公职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境外的年度公开制度,公开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获得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情况,对配偶及子女拥有外国国籍或者外国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建立预警档案,知晓其动态,公职人员配偶和子女在国(境)外的存款情况也应当公开。(文/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