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这抓住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牛鼻子”。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主体责任“淡”、落实措施“空”、监督主体“难”、责任追究“软”等问题。作为第一责任人,党委必须牢记使命、担当作为,切实做到明责、履责、督责、问责,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 人民日报 》 2015年04月27日 07 版)
近年来,我们一直强调党风廉政建设,但目前党建工作进展缓慢,怎样才能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纵深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三方面着手落实主体责任。
首先,必须明确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主体明责,牢记第一责任。通过公开授权明责、跟踪配套明责、应地制宜明责等多种方式,努力解决好责任由谁负,谁负什么责的问题。切实做到职权不缺位、职权不交叉。
其实,必须加强督责。“一分决策,九分执行”。提高执行成效,督查落实至关重要。不断健全督查考核机制,完善反腐败体制机制,落实纪委监督责任,必要时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努力确保责任得到有效落实,改进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行使权力的监督,建立谈心提醒机制,畅通监督警示渠道,保证权力在法治轨道上正确行使。
最后,必须严格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同志提出了新时期好干部的标准,为我们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推进考评制度改革提供了重要遵循。要加大对党员干部的问责力度,对工作中出现的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严格追责,减少和杜绝短期行为、侥幸心理。努力在广大党员干部中形成高压态势。
只有党员干部不断的提高自身的思想认识、媒体和群众加大监督力度、纪委严格问责,这样才能确保党风建设和反腐工作能够落到实处、才能确保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得到顺利开展、才能确保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