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村监会”建设,杜绝基层贪腐

时间:2014-11-03 17:47:47 彩讯新闻网

 

  目前,中国有部分农村正在探索培育村民民主监督力量,确保基层贪腐无可遁形。(《新华网》,11月3日)

  村委会是中国最基层的自治组织,从1988《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试行)》实施到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至今,村民自治已通过了20多年的历程。实践证明,依靠农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充分调动了人民当家作主的积极性、主动性,有利于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也是新时期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但是,随着中国农村城镇化的进程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需求,大量的资金和设备涌入,导致基层腐败现象也随之出现。

  “村监会”顾名思义为村民监督委员会,村干部为管理者,村民为监督者。在当今社会复杂多变的新形式下,如果一如既往,延续不变的套用以前的监督模式,只会继续滋生基层贪腐现象,因为任何一种权力都具有腐败的倾向,只要缺乏有效的监督,就会变成掌权者谋取私利的工具。只有有效的民主监督,才能制约村委会成员的行为,否则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就会变调,成为个人或少数人的行为。所以加强村监会的建设,杜绝基层贪腐。

  限制村委会的权力。广大村民是监督的主体,这种监督与对国家机关的民主监督相比,具有直接的参与性与广泛的群众性等特点,然而目前村民自治中的民主监督还不能将这些特点有效地发挥出来,原因就在于监督主体制约权力的能力比较软弱而村委会的权力过于强大。由于历史的原因,村委会成员常以村官自居,习惯于自己说了算,舍不得放弃手中的权力。要限制村委会的权力,就是要增强村民约束村委会成员行为的力量,消除少数村干部以权谋私、独断专行、压制民主的恶劣行为,防止和及时阻止社会矛盾的激化。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力度,切实保证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力。

  增加民主监督的渠道。村民自治的民主监督渠道比较单一,并容易堵塞,要保障村民监督有效进行,需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出村民自治中民主监督的有效方法, 如设立村级民主公开监督箱、定期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开展“我给书记写封信”的活动等。增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及时了解村民的需求,听取意见并及时回应,接受群众的监督,让贪腐在阳光下无可遁形。

  加强培养村民的民主法制意识。俗话说,意识具有主观能动性。监督意识是充分实现民主监督的条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民主法制的宣传教育上做了不少工作,由于农村的局限性,这些宣传教育并未能深入到亿万农民身边,很多农村对村民自治知之甚少,更谈不上监督村委会的行为了。因此,应加大对民主法制意识的宣传力度,如在村委会每月定期举行动员宣传活动、定期发放小册子、开展讲座等,鼓励农民群众通过正确渠道正确行使民主监督权力,避免因群众情绪过大而导致集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同时,让贪腐官员望而生畏,给基层贪腐带上紧箍咒。(文/玲玲徐)

编辑: 来源:彩讯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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