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百万捐庙”掩盖不了受贿的本质

时间:2014-11-10 08:39:17 彩讯新闻网

 

  据媒体报道,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将地产商李亚鹤赠送的百万巨款以其子名义转捐给寺庙,被广东省高院终审判决认定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此案自去年年底一审判决之后就在舆论场沸沸扬扬了好几回,原因在于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新华网》,11月8日)

  在不少职务犯罪案件中,不时出现“受贿扶贫”、“受贿救人”、“受贿慈善”、“受贿捐献”等特殊情节,被告人往往辩称自己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实际上也未将他人赠款占为己有、没有得到好处,不应算是受贿。这种辩解颇能忽悠一部分人,甚至也能说服一些司法机关。

  一审结果曝光之后,这一细节引发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

  广州市检察院针对黄志光案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认为黄志光同意李亚鹤为其出资捐赠时,已经具备受贿的故意,而黄某伟将这100万元带回家,使之处于黄志光控制之下,受贿客观行为已完成。

  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为那些妄图借“捐献”“慈善”为名逃避法律惩罚的贪腐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依法严惩腐败的“红线”将越加清晰,减少“慈善受贿”之类的狡辩和擦边球。

  黄志光案的终审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此类受贿犯罪的法律界限,有助于推动公众对依法惩腐的理解和支持,必须用这样的案例来敲响警钟,亮明法治“红线”,决不能给贪官们留有“受贿捐赠”之类的狡辩借口,打消他们“散财消灾”的幻想。(文/廷超)

编辑: 来源:彩讯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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