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至2012年上半年,潘某多次要求聘用人员林某从执法大队“小金库”支取共计68万用于归还借款及买卖证券,并私自截留了2012年的广告牌干股分红3.6万元用于其个人生活开支。(《新华网》,11月19日)
“小金库”是指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单位收入和应上缴收入,且未列入本单位财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目前不少单位私设“小金库”,采用“两本帐”、“多本帐”的方式,在财务手续上留有后路,使上级在检查时不易抓住把柄,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和诡秘性。已经成为产生腐败现象的一个根源和温床,严重干扰了财经管理秩序。
对于这些“小金库”,我们决不可坐视不管,也不能姑息纵容,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小金库”予以整治。其实,关于“小金库”的法律法规,也不是没有,而是没有落到实处。
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使其不便。各级审计纪检、财务部门要把财经纪律检查,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常抓不懈。要把群众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结合起来,建立完备的监督制约体系,维护财经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使其不敢。在查处“小金库”中,各级领导和机关,要严肃认真,以身作则,按级负责,一级查一级,不走过场。对私存私放“小金库”的单位,除没收其资金外,对单位领导及有关责任人员严格按财经法规予以处罚,让“小金库”无生存的土壤和条件,使其不敢为。那么今后各单位“勇于”设立“小金库”,年年想着要为它攒钱的冲动,必定陡然降低。
(文/ 旋 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