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山西煤炭进出口集团北京世纪同程投资有限公司经理侯军霞(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案核心人物丁书苗的女儿)非法经营案一审宣判。侯军霞被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八千万元。(12月17日,中国新闻网)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的行为。
众所周知,行贿与受贿是一根藤上结出的两个毒瓜,两者互为因果。没有行贿,何来受贿? 从大大小小腐败官员堕落的轨迹来看,确有极少数人从一开始就寡廉鲜耻、伸手索贿,但多数人第一次受贿是被动的,是经不住“糖衣炮弹”的攻击、经不起金钱的诱惑而被打开“缺口”的。至于行贿方,也确有一些人是迫于腐败官员的威逼、勒索,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去“打点”、“进贡”的。而另有一些人则完全是出于谋取私利的考虑,处心积虑、千方百计地去贿赂官员。对这类行贿者,显然不可等闲视之,而应高度警惕,依法严惩。
为了从根本上改变这种行为,就需要对关于行贿的法律条文予以明确界定,不能简单的以行贿人是否从行贿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为量刑依据。而是要根据他们达到他们行贿的主观目的与否来判定。与时俱进的根据信息社会发展的现实诉求对于相关法律条文进行与时俱进的增补与必要的细化,藉此来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从而更加有效的抑制行贿者,从行贿者和受贿者这两端来共同制约行贿行为的发生率。(文/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