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12月17日电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消息,中共贵州省委原常委、遵义市委原书记廖少华涉嫌受贿、滥用职权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已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12月17日,人民网)
一般认为,制度反腐就是通过制定专门打击和预防腐败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腐败问题。其实,这种针对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的腐败行为制定相应的惩处和预防的法律法规的方法,解决的只是反腐制度的健全问题,它具有一定的被动性,属于“补救性”措施。然而,“补救性”制度的层次越多,制度的刚性就越弱,制度效力也就越差。在这样的情况下,人们对法律的认同感会降低,对法律制度的依赖与信任也随之下降,而背离法律行事的冲动则会上升,产生腐败的可能性也就越大。所以说,不注重制度体系上游的建设,只是被动地从惩处(制度下游)的角度来加强制度建设,这无异于中国古代鲧治水的做法——“堵”。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制度”实际上仍属于治标之举。
真正的制度反腐,应当是指通过加强整个国家的制度体系建设,使得社会各阶层、组织、个人的权利和义务在符合该政权性质和宗旨的基本前提下得到合理的调整与归位,解决因制度本身的矛盾、冲突、缺陷而导致的腐败行为的反腐方法。这样的制度建设,首先要加强国家法律体系中上位法的建设(包括体现国家性质和基本原则的宪法、民法典、刑法典以及一些基本法等),其次是缜密地进行下位法的配套建设。在下位法的建设中,应更多地关注法律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避免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尴尬,并最终形成一套合理、协调、有效的国家制度体系。
制度反腐是指通过完善国家的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以解决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协调,弥补法律的漏洞,使人们的行为在自身利益权衡的基础上更加自觉地遵守法律的,全面、宏观地解决腐败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反腐制度则是指为惩治和预防腐败而制定专门针对腐败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法律制度建设。可见,制度反腐不等于反腐制度。只注重加强反腐制度的建设而忽视通过国家制度体系的建设来反腐,是依靠严刑峻法反腐而最终走向失败的主要原因。对此,亨廷顿的一个观点应该引起我们的注意,他说:“在一个腐化成风的社会里,采用严厉的反腐化的法令只会增加腐化的机会。”(文/孙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