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汉市一小区公共绿地被毁,用来建设临时集贸市场,引发居民强烈不满。当武汉电视问政督察员核查时,社区工作人员拿出了一份居民签名同意名单。然而,当地方官员先后拨通了10位签名“同意”的居民的电话,“同意居民”均表示不知情,“被同意了”。(《新华网》,1月14日)
这篇武汉电视问政过程中出现的小区居民“被同意”的报道,不过是近年来类似问题的一个缩影。在法治社会,程序正义是保证实质正义的先决条件。先不论毁掉公共绿地改建集贸市场的合理性,从程序正义的角度来讲,小区公共绿地征用需首先征得公民的同意,而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明显违反了这一法治原则。
“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这就表明政府决定不仅要使结果得到人们的普遍认可,还要让整个过程都符合公正、正义的要求。因此,所谓的程序正义就是指“看得见的正义”,它包括的公平以及程序的正义。
当前,我国正大力推进建设服务型政府,这不仅要体现在敢于让民众参与日常的、身边琐细的、浅层次的公共事务管理,而且更应体现在让民众参与重大公共事务决策的过程之中。但是,部分地方政府或某些公共管理部门,由于长期习惯于居高临下,为民做主,导致在重大公共事务中往往忽略程序正义,以自己的意愿为准来代表老百姓的根本利益、长远利益,造成结果不能受到群众的认可。
总之,使政府行为结果的形成建立在正当的法律实施过程基础之上,这才有助于社会形成一种尊重法律程序和法律制度的良好法治秩序,使法律制度的实施具有较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文/李莫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