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健全的书记员体制是司法进步的有力助推点

时间:2015-01-29 15:29:09 彩讯新闻网

中新网报道,2015年,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临时工”为主体的书记员队伍引起了浙江不少人大代表的关注,21日至25日,在浙江省两会期间,不少人大代表提出,应将书记员纳入体制内职业化管理。

书记员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司法工作人员之一,是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担任办理案件的记录工作和有关事项的人员,并协助办理一系列司法辅助工作。书记员一般属于国家公务员(政法专编行政编制),但有些地区也有聘任制和聘用制的书记员。而问题就在于被聘用的书记员能否担起自身所对应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相关法律对书记员体制做了大体的规定,比如人民法院新招收的书记员,实行聘任制和合同管理,人民法院与受聘人双方履行合同规定,聘任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双方即解除聘任关系,受聘人不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再履行书记员职责。聘任合同的期限一般为三至五年,期满可以续聘。

笔者,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以下两点当今书记员体制所存在的不足:第一,书记员普遍门槛较低,法律规定担任书记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具备从事书记员工作的专业技能,同时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于是书记员的法律素质和工作素质存在着很大的缺口,极容易形成两级分化,有实践经验、熟悉业务的书记员晋升为法官,剩下的书记员既经验不足,又不能安心本职工作,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使得书记员队伍的专业素质无法得到提高。第二,书记员任期具有不确定性,书记员待遇普遍不高,因此书记员流动,跳槽频繁,既不能安心本职工作,又不能潜心钻研书记员业务,由此带来了书记员队伍不稳,整体素质不高的问题。

显而易见,书记员在整个法制体制中是占有重要的地位的,其工作贯穿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合议、宣判、送达、结案及归档等整个审判流程,可以说书记员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整个审判工作的质量。对此,笔者认为,提升书记员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和法制意识首先应当严格公开招聘制度,提高招聘门槛,同时加强书记员培训力度,提高书记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严格落实书记员培训制度,进一步加强书记员的政治理论水平和专业技能,以保障案件审理的质量和效率,确保司法公正。其次应该不断完善书记员的福利保障力度,又想马儿跑又不给马儿吃草是不可能的事情,要建立保障对于书记员的专项资金保障,调动书记员工作的积极性,要重视、关心、培养书记员,使这支队伍在审判工作中更好地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文山石

编辑: 来源:彩讯新闻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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