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行政诉讼是“民告官”的制度,而实践中“告官不见官”的问题比较突出。武汉市近日召开市政府常务会,通过《武汉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暂行规定》,要求对于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出庭应诉。(摘自新华网)
该规定针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在以下情形下,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行政诉讼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责令停产停业、吊销单位许可证或者执照的行政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案件;对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案件等。
该规定强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将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范围;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照规定出庭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应责任。
武汉关于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解决了行政诉讼中的实际问题。对于涉及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保护问题等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求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减轻行政机关的工作压力,另一方面对于此类有重大社会影响,与人民利益密切相关的事件的妥善处理有益,切实解决问题,构建和谐社会。该规定不仅着眼于群体利益而且同样注重个人的重大利益,切实保障公民的诉讼权利。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纳入年度工作考核范围,切实提高此项规定实施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