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浙江台州温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温岭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原副局长潘某涉嫌贪污、受贿、单位受贿罪一案。(《新华网》,11月19日)
一个地方、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对反腐倡廉制度开口子、坏规矩,一般都是从领导干部开始的。有的干部明明非常清楚什么是硬性规定,却为了个人或局部利益而想方设法“灵活变通”。这严重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败坏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声誉,损害了党和国家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我国现阶段反腐败斗争的重点,就是加强国家的廉政建设,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
要加强反腐制度的规范性建设,提高制度的可操作性。在新的形势和新的要求下,要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发生,杜绝执行者打制度的“擦边球”。科学制定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做到“三个及时”:及时跟进领导干部廉洁自律问题的不同反映形式,及时约束损害群众利益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惩戒党员领导干部违法的新表现形式。
要完善责任追究机制,保证制度执行严肃性。责任追求不到位,是一项制度的执行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的最重要原因。只有建立起制度执行者、执行监督者和责任追究者三方的利益制约机制,使三方的利益处于“零和”状态,才能消除执行监督和责任追求中老好人的现象,使监督和追求真正落到实处。
要强化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切实查出违反制度的行为。在实施制度时,要建立严密的纠偏机制,一旦发现偏离制度的行为,就要坚决纠正。特别是要建立“微调”机制,发现小的偏差就及时纠正,不要等到偏差很大、问题严重,才来纠正。(文/李莫愁)